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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pubDate>Sat, 30 Aug 2008 21:56:32 +0800</pubDate><item><title>哪些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6.html</link><pubDate>Sat, 26 Jul 2008 17:56:08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br/><br/>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br/><br/>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br/><br/>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br/><br/>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br/><br/>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br/><br/>]]></description><category>私人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6&amp;key=bd7b877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5.html</link><pubDate>Fri, 25 Jul 2008 17:17:51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5.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br/>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br/><br/>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br/><br/>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br/><br/>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br/><br/>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br/><br/>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br/><br/>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br/><br/>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br/><br/>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br/><br/>　　三、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br/><br/>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br/><br/>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br/><br/>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br/><br/>　　（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遗弃配偶者，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构成遗弃，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构成虐待或者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损害赔偿。]]></description><category>私人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5.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5&amp;key=667a6265</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轧钢厂老总给二奶买保时捷买别墅</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4.html</link><pubDate>Sat, 19 Jul 2008 17:58:15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4.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刚刚过去的新年，可55岁的张菊过得实在不太平，自从她发现58岁的丈夫开的钢材厂流动资金账面上一下少了一千万之后，她不仅查出这笔钱的去向，还发现老公在外面早已金屋藏娇，甚至对方已经有了身孕……怎么办？痛苦之后，张菊决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找到了邦特调查有限公司。<br/>故事还要从30多年前说起。李军华和张菊都是南京人，两人从小就认识，在家人的极力撮合下顺理成章地走到了一起。<br/><br/>  “一开始条件很困难，他在一个小厂里打打零工，我又没有固定工作，特别是生了儿子之后，家里经常好几天都买不上一回肉。不过他对我很好，对我的生日、我们结婚纪念日之类的节日从来都没忘过，总会给我买礼物。”回忆起当年的恩爱，张菊眼睛里还透露出一丝幸福。<br/><br/>  一个偶然的机会，李军华通过熟人的介绍进了一家钢材厂工作，凭着不怕苦的精神，倒也开创了一番天地，而且聪明的他还慢慢摸索到了钢材厂的运行机制，于是决定自己出来单干。<br/><br/>  “厂子刚起步时人手不够，我就去厂里帮他管管账什么的。后来，因为他做生意经常要出差，我在家也担心，就索性学了车，给他当司机，这样，我不仅能陪陪他，谈生意的时候也多个心眼。”创业的阶段虽然艰辛，但是张菊觉得这是他们之间关系最亲密的时候。<br/><br/>  由于两人肯吃苦，慢慢地生意逐渐上了轨道，原先的小规模加工厂几经扩大，后来在东莞又买了一块地皮，发展为一家总资产几千万的大钢材厂。张菊觉得随着自己年纪的增长，长途驾驶力不从心了，是时候享享福了。2004年，张菊正式退休了。<br/><br/>本来张菊应该是没啥遗憾，住着二百多平米的别墅，还有保姆伺候着，但有一件事始终压在她心里，让她觉得憋闷。 <br/><br/>  随着自己退下之后，逐渐的，各种流言蜚语也传到了张菊的耳朵里，“你不知道啊，李总经常带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出席饭局！”“我上次看到老李给一个漂亮的女人买手机啊，不会是你家老李也晚节不保吧？”……张菊有些坐不住了。<br/><br/>  而去年年底的一件事，让张菊的忍耐达到了极限。因为以前管理厂里的财务，张菊对厂子运行情况相当了解，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钢材厂至少有一千万以上的流动资金，而在年底的时候，由于欠账大多在这个时期要回，厂子名下的资金会达到一个最高点，听管财务的妹夫说，年底应该会有两千万的资金，但张菊发现，在快过年的时候，流动资产居然不满一千万。<br/><br/>  张菊觉得，背后一定有问题，她决定要查个究竟。<br/>  然后她通过在报纸上看到的广告找到邦特调查公司：“你们帮我查查我老公是不是外面有人了！”<br/>  接到委托后，邦特的调查人员通几天的跟踪，发现委托人丈夫对其二奶出手的大方感而观止。一台保时捷和独栋别墅，而且全是登记在一个女子的名下。委托人的丈夫也经常去那处别墅：“一进去就是大半天的，别墅的主人是个年轻女子，30岁样子，已经有身孕，而两人动作也非常亲热。毫无疑问，那不见的一千万都是花在这名女子的身上。<br/>在接下来的几天调查，邦特调查人员已经拍到了好多张能够证明委托人丈夫在外有二奶的照片。邦特调查公司的负责人把那些照片递到委托人的手里，让她来决定接下来该发生的事情。<br/><br/>]]></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4.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4&amp;key=d20198a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怀疑丈夫另有新欢，妻子托调查</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3.html</link><pubDate>Tue, 15 Jul 2008 17:26:41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3.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委托人阿丽（化名）生病躺在医院里10多天，她丈夫却从未来看过她一眼。一直以来疑心丈夫有外遇，阿丽这次似乎察觉到了不对。无奈之下，她只好请来调查公司人员，日夜跟踪丈夫急欲知道结果。 <br/>据委托人阿丽说，她和丈夫原来都是同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两人在一起工作日久生情，1995年结婚，次年有了一个男孩，一家人生活虽不富裕却也甜甜美美。2000年的时候，丈夫想要下岗创业，为了支持他闯出一片天地，阿丽倾其所有帮助他。丈夫创业初期，双方家人均强烈反对，阿丽苦口婆心一一解释，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无论怎样都会陪丈夫一起克服困难。丈夫创业缺少资金，阿丽不仅贴补上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顶着兄弟姐妹的冷言冷语，向父母借了3万多元。 <br/>2002年，丈夫开的废旧钢材回收公司生意渐渐有了起色。阿丽辞了工作，回到家里一心一意做起了家庭主妇。阿丽说，从去年开始，丈夫常常出差谈生意半个月不回家一次。但每月都会给她生活费1万元，夫妻之间关系也不错。今年初，丈夫不在家的时间越来越长了，而且每月给阿丽的生活费也从1万元逐渐降到了3000元，更重要的是，阿丽与她丈夫现在几乎没有夫妻生活了。 <br/>“他是不是在外有别的女人了！”这个念头开始在委托人阿丽的脑海里时常浮现，挥之不去。5月份的一天，阿丽帮丈夫洗衣服，在他内裤上发现些许遗留物。阿丽的世界瞬间坍塌，她觉得自己辛苦支撑的一个家似乎已经走到了风雨飘摇的尽头。 <br/>今年6月12日，阿丽因患乳腺增生住院。从得知自己生病，到住进医院，阿丽打了好几通电话给丈夫。但丈夫说他在外地出差，无法去医院陪她。阿丽多了个心眼，打到公司问自己丈夫的行踪，工作人员说，老总就在办公室。当阿丽再打电话给丈夫准备质问他时，手机却打不通了。 <br/>躺在病床上的阿丽泪如雨下，丈夫为何连自己生病都不来看一眼？他到底有没有婚外情？她似乎有了答案，但又不敢确信。阿丽在医院打电话给邦特调查公司，希望调查人员能帮她查个水落石出。阿丽说，夫妻间最重要的是相互信任，但既然老公无义，自己也要采用非常手段查个明白。经过几天的调查，邦特调查公司的调查人员已经获知阿丽的丈夫在外的确有个情人，还有一套房子。但邦特调查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委托人的健康着想，已经决定在委托人阿丽手术之前，不会告诉她调查结果。 <br/>]]></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3.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3&amp;key=91b9ee64</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保护法</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2.html</link><pubDate>Tue, 08 Jul 2008 18:06:09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br/><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２００１年１２月２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１２０２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１年１２月２７日起施行。 <br/><br/>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br/><br/>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br/><br/>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br/><br/>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br/><br/>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br/><br/>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br/><br/>    一１９９４年２月１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r/><br/>    二１９９４年２月１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br/><br/>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br/><br/>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br/><br/>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r/><br/>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br/><br/>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br/><br/>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r/><br/>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br/><br/>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br/><br/>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br/><br/>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r/><br/>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br/><br/>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br/><br/>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br/><br/>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br/><br/>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br/><br/>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br/><br/>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br/><br/>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br/><br/>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r/><br/>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br/><br/>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br/><br/>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br/><br/>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r/><br/>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br/><br/>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br/><br/>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br/><br/>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br/><br/>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br/><br/>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br/><br/>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br/><br/>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br/><br/>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r/><br/>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 以下不同情况： <br/><br/>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r/><br/>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br/><br/>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br/><br/>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br/><br/>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br/><br/>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br/><br/>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br/><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2&amp;key=3eff2e2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离婚该给多少抚养费</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1.html</link><pubDate>Fri, 04 Jul 2008 17:47:37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下面给您解答如下： <br/><br/>　　1、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br/><br/>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br/><br/>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张先生，已与太太离婚，有一女由太太抚养，他是公司职员，每月工资为2000元，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判决由他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br/><br/>　　另一种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王小姐，她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收入不固定，已与先生离婚，有一女由先生抚养，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如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公布“05年度文化体育娱乐行业年收入”为24000元，那么平均她月收入可定为2000元，可以判决由她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br/><br/>　　2、在什么时候给付抚养费？<br/><br/>　　按有关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br/><br/>　　3、在什么条件下，可能会遇到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br/><br/>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子女抚养费：<br/><br/>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br/><br/>　　（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br/><br/>　　（3）未结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br/><br/>　　（4）其他情况。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应给子女抚养费。<br/><br/>　　4、有什么方式要求给付抚养费？<br/><br/>　　当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br/><br/>　　5、这个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br/><br/>　　当然是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br/><br/>　　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 例如：<br/><br/>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br/><br/>　　（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br/><br/>　　6、抚养费诉讼有时效限制吗？<br/><br/>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些，从理论上讲，人身权的保护是不受时效限制的，但是对侵害抚养人权益<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1&amp;key=51fa013d</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0.html</link><pubDate>Thu, 03 Jul 2008 17:59:19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0.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br/>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br/>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br/>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60.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6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60&amp;key=ec0c3f2d</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9.html</link><pubDate>Sat, 28 Jun 2008 17:38:26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br/>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br/>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r/>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br/>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br/>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r/>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r/>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br/>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br/>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br/>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br/>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br/>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br/>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r/>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r/>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br/>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r/>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r/>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br/>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br/>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br/>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r/>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r/>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br/>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br/>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br/>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br/>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br/>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br/>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br/>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r/>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r/>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br/>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br/>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br/>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br/>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br/>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r/>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r/>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br/>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r/>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r/>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r/>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br/>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br/>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br/>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br/>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br/>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br/>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br/>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br/>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r/>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br/>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br/>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br/>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br/>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9&amp;key=ae88ed3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透视婚外情，解读婚外性</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8.html</link><pubDate>Fri, 27 Jun 2008 17:39:32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8.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在婚外情、婚外性日益增多的今天，我们很有必要就这一现象展开不同层面上的探讨和交流。国内外的研究资料一致表明，男性和女性在产生婚外情的动机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由于人们在性格特征以及个人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因此，不同的人在发生婚外情的机会上也有所差异。 <br/>有学者对上海市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br/>第一，原告为女性的占多数，占60%以上；<br/><br/>第二，在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人中，51%的人存在婚前性行为；<br/><br/>第三，充当第三者 的以未婚青年为多，占46%，已婚的占39%，离婚或丧偶的占15%；<br/><br/>第四，婚外情以同事关系为多，占54%，加上原为同学、师生或邻居的占到了65%；<br/><br/>第五，婚外情以过错方喜新厌旧为主，占47%，夫妻不和的占18%，第三者主动搭上的占13%，两者原有恋爱关系的占6%。<br/><br/>根据对有关研究的分析和总结，以下男性比较容易或者说有更多的机会发生婚外情(但并不是说，这些人肯定会有外遇)。<br/><br/>1.有钱、有权的男人，他们的金钱和地位特别会受到年轻貌美女性的青睐。<br/><br/>2.对妻子不满的男人。如果对夫妻关系或妻子的外貌、个性、性生活等不满，他们很可能会到家庭外寻求补偿。<br/><br/>3.风流“唐璜”及情场玩家。他们多半游戏人生，玩弄女性于股掌，缺乏责任心，鲜有真正的爱情。<br/><br/>4.公司的老板或上司。他们经常有机会碰到一些值得他们追求或主动追求他们的年轻女性。<br/><br/>5.四五十岁的男人。这个时候，男人一般事业有成，囊中不菲，并且显得稳重有责任心，社会阅历丰富，因此成为很多年轻女性的幻想目标。而面对家中“人老珠黄”的老妻以及长期受压抑的性，他们很有可能卷入婚外情。<br/><br/>6.妻子处于怀孕及生育期间的男性，他们可能会经受不住引诱。<br/><br/>7.家有“大女子主义”的男人。在现代社会的一些地方和个别家庭，女强人横行。碰上这么一个妻子的男人没有地位，没有威严，于是很可能会寻找一个“温柔的羔羊”，聊作补偿，以维持心理的平衡。<br/><br/>8.经受失业或降职等不幸遭遇的男人，他们会通过婚外情寻求寄托或宣泄。<br/><br/>9.追求浪漫或寻求刺激的男性。<br/><br/>10.白领阶层的男性。<br/><br/>11.经常或长期出差在外的男人。<br/><br/>12.婚前性经验丰富的男性。<br/><br/>13.朋友圈子中的一些人有外遇的男性。<br/><br/>14.父母亲中有过外遇的男性。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大凡有婚外情的人，其父母辈或祖辈十之八九也都经历过婚外情，因此，得出了外遇具有遗传性的结论。这里不是指生理上的遗传，而是心理上的遗传。据分析，主要是因为下一代人对上代人的报复或补偿。 <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8.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8&amp;key=9675e08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浪报道：转型中的私家侦探们</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7.html</link><pubDate>Mon, 16 Jun 2008 17:55:40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当时参与&ldquo;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rdquo;的<b><a href="http://www.zgzhentan.com">私家侦探</a>调查公司</b>，基本只是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的小事务所，而业务内容，90%以上为&ldquo;抓二奶&rdquo;、&ldquo;抓二爷&rdquo;的委托。这几年业务走向高端化。<a href="http://www.zgzhentan.com">商业欺诈调查</a>、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成为主力业务。</p><p>　　隐秘的&ldquo;司法部培训班&rdquo;</p><p>　　分发给&ldquo;墨镜男&rdquo;的培训资料上，赫然印着：&ldquo;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rdquo;和&ldquo;司预培发[2008]06号&rdquo;。正在讲课的老先生叫孙茂勤，是公安部门一位破案无数的老探长。培训时间自4月25日到4月28日。</p><p>　　招生简章注明：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和律师及相关从事调查的人员才能报名参加。但屋子里坐着的16个学员，看起来都跟&ldquo;墨镜男&rdquo;一样，有些&ldquo;来路不清&rdquo;，至少在相貌神态上不像衣冠楚楚的律师，或神色肃穆的公安干警。</p><p>　　这16个人里只有一个女的，其余男学员几乎人手一支烟。从抽烟姿势看起来，都是&ldquo;职业烟民&rdquo;。坐在第一排中间的一个年轻男子，手臂粗壮，穿着一件酷似黑社会打手的绣花黑绸马褂，不停地摆弄手机，几分钟就出去接一次电话。他旁边是一个瘦弱&ldquo;小个子&rdquo;，可坐姿却放肆得很，几乎是把脚放到了桌子上，两只眼睛一直斜斜地看着前方。在他身后的一个中年男人，中指上戴着一枚巨大的纯金嵌翡翠的戒指。</p><p>　　&ldquo;我接着说安全问题。&rdquo;孙老先生清了清嗓子，&ldquo;你们都知道2004年调查员被打死的事情吧，用我们公安的话说，傻帽一个，他拿着照相机明目张胆地对着目标拍，能不被人打死么?&rdquo;</p><p>　　培训课程还包括，&ldquo;调查取证知识与法规&rdquo;、&ldquo;调查取证与人权保护、隐私保护问题&rdquo;、 &ldquo;调查取证业务管理与营销技巧&rdquo;、&ldquo;调查取证时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与安全预案设计及自我安全防范技巧&rdquo;等。</p><p>　　事实上，这16个学员全部是来自全国各地&ldquo;调查公司&rdquo;的&ldquo;法人代表&rdquo;，也就是在社会上受到争议已久，神秘的&ldquo;私人侦探&rdquo;们。</p><p>　　比起四年前，本刊《调查中国私人侦探》一文曾报道的公检法机关对于&ldquo;私人侦探&rdquo;不是禁止(《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ldquo;私人侦探所&rdquo;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就是查处的强硬态度，现在这层 &ldquo;隐秘&rdquo;，反倒是透露出几分说不清的&ldquo;暧昧&rdquo;。</p><p>　　互相默许的&ldquo;暧昧&rdquo;关系</p><p>　　&ldquo;现在很多南方城市的司法部门，实际上一直跟民间的调查公司合作，当然是私下里，特别针对一些执行难的案子，调查公司做好了前期工作，法院最后按标的额的百分之几给调查公司提成。&rdquo;孙茂勤说。</p><p>　　可难道多年专业训练出来的警察，破案能力和效率还不如&ldquo;野路子出身&rdquo;的私家侦探么？孙茂勤笑笑说，私家侦探用的那些手法，都是公安干警惯用的。</p><p>　　&ldquo;从办案能力上说，他们(<a href="http://www.zgzhentan.com.cn">私人侦探</a>)没有太多优势，但他们是&lsquo;开放式破案&rsquo;，不用一道一道地审批，不用每次一行动就请示汇报，更不会出现因为某些疏通和干扰案子半截就&lsquo;终了&rsquo;，所以从实际效率上说，有一些案子，尤其是涉及私人权利的案子，私家侦探确有优势。&rdquo;</p><p>　　&ldquo;在目标明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愿意直接执法。至于搜集证据的工作，虽然也在他们的职能范围内，不作为的情况就比较常见了。&rdquo; 北京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旭表示，随着&ldquo;调查&rdquo;业在中国这几年的发展，让不少相关职能部门感到了&ldquo;便利的好处&rdquo;。</p><p>　　而且，在另一方面，调查员们的个体素质，已不再像是几年前那样绝大多数是&ldquo;野路子出身&rdquo;，鱼龙混杂，混混当道了。高学历高素质以及&ldquo;特殊才能&rdquo;的行业人才也开始加盟。</p><p>　　&ldquo;这两年，很多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尤其是学法律专业的，因为&lsquo;夭折&rsquo;在国家司法考试，最终选择投身私家侦探行业，一来他们有文化知识和理解力上的优势，二来这个职业也可以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收益，这对年轻学生来说，是一个风险与收益并重的选择。&rdquo;</p><p>　　韩冰对他们夫妻的评价甚高，称他们为&ldquo;高素质人才&rdquo;。而韩冰本人，干了半辈子公安，曾做过刑警大队的队长。</p><p>　　事实上，除了高学历人才，像韩冰这种身负&ldquo;特殊履历&rdquo;者更是举不胜举。同期学员里，30多岁的傅润泽是地道的北京人，最早是做汽车销售，后来改做专业追收车贷。三年前，他也自己办起了调查公司。傅润泽打开手机的通讯录，2000多个电话号码，&ldquo;我的经常联络人，至少也有三四百个，而且很多都是保密的信息，连跟老婆都不能说的。&rdquo;</p><p>　　另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就是前面说到的&ldquo;小个子&rdquo;，他的真名叫浩然。1978年生人，原来是重庆市散打队队员。一身靠得住的硬功夫和出色的车技让他在行业内颇为抢手。</p><p>　　&ldquo;我们现在做这行的差不多80%以上的调查员，都曾不同程度供职过公检法机关或者特定信息采集部门。&rdquo;中国侦探网总裁付树民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付树民自己在入行前，在检察院里干了半辈子，&ldquo;私底下，大家都很熟悉，都是些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老关系。&rdquo;</p><p>　　不管怎样，于&ldquo;公&rdquo;于&ldquo;私&rdquo;，如今公安、司法以及工商部门，已一改过去单一&ldquo;管制&rdquo;的态度，&ldquo;不支持也不反对，相互利用又彼此沉默，这层关系，只能用&lsquo;微妙&rsquo;和&lsquo;暧昧&rsquo;来形容。&rdquo;</p><p>　　年业务增长量100%以上</p><p>　　随着&ldquo;谁主张，谁举证&rdquo;这一司法原则的强化，能否搜集到有力的证据，成为民事诉讼胜败的关键。目前，人们的调查取证意识虽然增强了，但搜集、保存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还较弱，许多当事人往往只好委托律师或其他调查取证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商务、民事类调查取证的需求越来越大。</p><p>　　律师李长旭就是当时的与会人员之一，目前他已是一个150人的调查组织的负责人。他透露说，四年多来，他们每年的业务增长量在100%以上。而且，基本上以公司业务和知识产权打假为主营业务范围。</p><p>　　&ldquo;原因两点，一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寻求调查公司的协助，他们相信我们能提供更多更准确的证据，尤其是越来越多的海外大公司。他们对中国体制很了解，也很清楚中国法律及相关执法部门在一些职能上的局限性。所以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做什么，不会去做什么，自己应该怎么做，他们明白得很。二是国人意识发生变化，开始懂得要维权，市场表象发生了变化。&rdquo;</p><p>　　当年带着&ldquo;中国侦探网&rdquo;&ldquo;雏形&rdquo;参会的付树民，如今已是&ldquo;中国侦探网&rdquo;总裁，他漂亮宽敞的办公室设在沈阳市政府的办公大楼里。</p><p>　　&ldquo;这几年业务走向高端化。商业欺诈、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成为主力业务。老实说，高端业务的钱更好赚。而且，国人法律概念提升了，市场需求非常大，以前老百姓都还愿意吃哑巴亏，现在可不干了，都会尽可能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rdquo;暴利一族</p><p>　　用付树民的话来说，这几年钱更好赚了。问起他的年收入是否有几十万，付树民笑着提高声音:&ldquo;几十万？那也太少了吧&hellip;&hellip;&rdquo;</p><p>　　而李长旭则对本刊记者说，在他的调查事务所里，普通调查员最低的年收入为五六万，&ldquo;但这是干得很差随时会被淘汰的调查员&rdquo;。</p><p>　　&ldquo;一般都有十几万，稍高的大概几十万。我们调查员的收入这几年一直在持续增长。肯定比同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高得多。&rdquo;</p><p>　　&ldquo;调查取证高手&rdquo;培训班里有个&ldquo;惹眼&rdquo;的人物，担任讲师之一的&ldquo;江南第一名探&rdquo;---韩冰。</p><p>　　韩冰个人经历复杂，高中毕业后，直接参了军。在军队呆了两年，他考上了军校，随后到了刑警大队，在公安系统干了半辈子。1998年已经成了刑警大队长的他，毅然辞职成了一名&ldquo;<b>私家侦探</b>&rdquo;。</p><p>　　除了小时候受到侦探小说影响，韩冰坦言，当时&ldquo;下海&rdquo;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经济上的考虑。</p><p>　　实际上，&ldquo;谋生&rdquo;、&ldquo;成名&rdquo;、挖得&ldquo;第一桶金&rdquo;是大部分&ldquo;私人侦探&rdquo;从业的最根本原因，兴趣倒在其次。</p><p>　　26岁的吴斌，习惯性地用左手开车---右手的中指和无名指在两年前的一次&ldquo;调查工作&rdquo;中意外受伤后变得不太灵活，可他从没后悔，还觉得值。四年前他从警校毕业后当了一名警员，可相恋5年的女友却跟一个生意人闪电结婚。</p><p>　　　吴斌说他很满意现在的生活状况，短短几年间，他在杭州买了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辆帕萨特。他觉得比起同龄人，赚钱要容易得多，&ldquo;我和当年局里的同事聚会，从来不让他们埋单，一个月就三四千，过日子都紧巴。&rdquo;</p><p>　　韩冰从口袋里掏出一包精装软包的&ldquo;黄鹤楼&rdquo;香烟，划了一根火柴点着了烟：&ldquo;这一行，干好了一年收入三四十万不是难事。&rdquo;</p><p>　　&ldquo;黄鹤楼&rdquo;的市场价格是一条1800元， 韩冰一根接着一根抽。&ldquo;三四十万一年&rdquo;，估计也只是个保守的说法。而他们之间最豪爽的一句话就是：&ldquo;能把事办好就成，钱最不是问题。&rdquo;</p><p>　　很多信息采集来自&ldquo;内部&rdquo;</p><p>　　很多&ldquo;私家侦探&rdquo;，都是公安、武警出身，但用他们的话讲：&ldquo;明处办案和暗处侦查还是两回事。&rdquo;</p><p>　　警方调查，公事公办。但&ldquo;私人侦探&rdquo;的调查权合法性问题，始终受到争议。</p><p>　　&ldquo;除了1993年有过一个《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lsquo;私人侦探所&rsquo;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外，现行法对我们这行其实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rdquo;身为律师的李长旭认为，没有被明确禁止的，就可以做。</p><p>　　至于调查渠道，&ldquo;我们的信息来源渠道本质上和警方是一样的，只是公家是依法办事，我们是按规矩办事&rdquo;。付树民告诉本刊记者，很多信息采集来自&ldquo;内部&rdquo;。</p><p>　　&ldquo;摊开说，就是相关信息采集机构管理不规范。在中国，很多事会按另一种规则办。&rdquo;付树民表示，关键职位上的某些个人可能被利益打动，50元，100元就能拿到所需信息。即使对方身份特殊，也只是价格的问题。</p><p>　　&ldquo;为什么那么多调查员是来自公检法系统，因为要有内部的关系网，才好办事。侦查能力只是一方面，是可以培训的。&rdquo;</p><p>　　&ldquo;思明&rdquo;说的也是一样的道理，&ldquo;一些领域人治比法治更有力量。这是我们能变通的地方。&rdquo;</p><p>　　另一方面，&ldquo;当十年好警察，未必能当一个好侦探&rdquo;则是业界一个普遍的说法。</p><p>　　&ldquo;做侦探，玩的是心理学。&rdquo;韩冰讲了一个他亲身经历的故事。</p><p>　　</p><p>　　浮出水面</p><p>　　孙茂勤估测说：目前国内大小民间调查公司共有2500到3000家，专业调查员在两万人以上。把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也加进去，这个数字会突破20万。</p><p>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好好赚钱，是目前大多数&ldquo;私人侦探&rdquo;的生存方针，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愿意这样&ldquo;不见光&rdquo;地干上一辈子。</p><p>　　上三个月的函授班，跑大老远，花费近5000元来参加这个司法部办的小培训班，学员们无非是想获得一个所谓&ldquo;官方&rdquo;认可。在这些&ldquo;私人侦探&rdquo;的眼里，似乎任何一个正规机构给予的&ldquo;奖励&rdquo;和&ldquo;名分&rdquo;，都是弥足珍贵的。</p><p>　　2006年，&ldquo;商账追收师&rdquo;第一次列入了国家承认的&ldquo;职业列表&rdquo;中，私家侦探行业终于渐渐地&ldquo;浮出水面&rdquo;了。</p><p>　　&ldquo;正道&rdquo;出身的孙茂勤虽然一直力挺这些&ldquo;私人侦探&rdquo;，但也颇有微词，甚至经常皱着眉头数落他们：&ldquo;你们这些私家侦探老是搞帮派作风。最要改的就是这股劲儿，见面就抱拳，碰肩，能不让人们觉得你们像黑社会的么？你们不是要阳光下追债么？政府认可是一方面，你们自己也先得有个阳光形象。&rdquo;</p><p>　　但数落归数落，这个培训班的&ldquo;证书&rdquo;，也让孙老探长&ldquo;汗颜&rdquo;。在他无奈的笑容里，这个司法部下属的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是否有资格开培训班发给私人侦探们&ldquo;执照&rdquo;，是个经不起推敲的问题。</p><p>　　作为在公安部门工作了一辈子的&ldquo;老资格&rdquo;，孙茂勤的意见是，很多民间问题，由民间调查公司来处理，可以在法律介入之前，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比如婚前调查和企业追债。而司法部门和他们合作，能够把一些工作转移出去。</p><p>　　&ldquo;这不是推卸责任，也不是说公安部门破案效率低。主要是私家侦探进行调查是全开放的，更灵活多变，所以公检法部门不妨和他们合作。这是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的融合。&rdquo;</p><p>　　而一直保有行业热情的韩冰说他正准备在北京设立公司，专门帮助企业&ldquo;打假&rdquo;。</p><p>　　&ldquo;认定假货是公安和司法等部门的事情，但是找到假货制造窝点就是我们的工作了。这是一个为社会为人民谋福利的事情，我特别想让外国的同行看到，我们中国的侦探可以做好自已的事，我也要让普通人都知道，私家侦探不是一个&lsquo;不择手段&rsquo;的阴暗职业，它是一个阳光下的行业，这两年，我们国内的同行一直在为争取一个&lsquo;阳光的身份&rsquo;努力。&rdquo;</p><p>　　也有同行没有韩冰这么乐观。李长旭律师说，我们始终在期待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来规范我们这个行业。现在仍然是清者自清的局面。调查员没有从业执照，入选标准完全掌握在各个公司手中，没有任何门槛，随行就市，市场秩序很混乱。</p><p>　　&ldquo;我们得到的音讯是，有关部门还在调研中，四年前就这么说，现在还是。&rdquo;</p><p>　　&ldquo;对我们来说，如今危险风险都算不了什么，我们最害怕的还是法律的&lsquo;沉默&rsquo;。&rdquo;采访中，很多&ldquo;私人侦探&rdquo;不约而同地表示。</p><p>　　</p>]]></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7&amp;key=981fd974</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关于婚外情证据调查中的收费问题</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6.html</link><pubDate>Sat, 14 Jun 2008 01:35:50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content">今年5月，王女士发现丈夫变了。王女士说：&ldquo;丈夫以前虽然因为应酬，打扮还算得体，但是现在却非常讲究穿着，身上还经常抹香水。&rdquo;同时，王女士发现丈夫回家以后，倒头就睡，儿子的学习也不管不问。有一次，王女士趁丈夫睡着，打开他的手机一看，里面一个叫&ldquo;雯&rdquo;的女人，在一个多月里发了几十条肉麻的短信。<p>　　随后，她决定委托调查公司调查丈夫情况。&ldquo;我主要是怕钱交了，到最后他们调查不出来，那么我就损失了。&rdquo;王女士说，在这种情况下，她找到较有规模的邦特调查公司，并很快确认了丈夫外遇事实。对于客户的这种心理，我们甚为理解，很多人不太了解婚姻侦探这个行业，而且由于各种侦探小说那传奇式的宣传，就容易让客户感觉一种神秘感，对此，我侦探公司有相当多的经验，我们在收费是也是一样，我们前期只收取前期的费用，在调查实施后我们会为客户提供每天的工作记录，以照片，视频dv这些无法更改的证据作为我们为你做事的一个证明，到然，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了解客户的要求与情况，为客户真正的做到高效保密的调查取证</p><p>　　有了婚外情证据平分财产</p><p>　　于是受到欺骗的王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不料丈夫当场同意，只不过说生意不行，没有什么钱。我<a href="http://www.zgzhentan.com.cn">私家侦探</a>通过<strong>财产调查</strong>，找到了王女士丈夫隐藏的银行存款以及在外购买的房产、汽车，这些加起来足有210多万元。看到这些证据，王女士的丈夫不得不低头，他将房子全部给了王女士，另外还给了她100万的存款作为赔偿，最终双方协议离婚。</p><p>　　先查再收费很科学</p><p>　　我调查公司负责人说，调查公司的收费是在一个范围内，与雇主协商收取的。这个范围就是那些婚姻受害方即雇主所不知道的配偶隐匿财产以及因过错而获得配偶多支付的赔偿金，在这个范围内协商收取。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雇主无需担心利益受到损害以及所委托调查公司的忠诚度，因为双方是个利益共同体。</p></div>]]></description><category>婚外情证据</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6&amp;key=d2c6234b</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离婚 你做好心理准备了吗</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5.html</link><pubDate>Thu, 05 Jun 2008 17:34:13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5.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尤其对于年轻人来说，当他们慌慌张张闯进这座“围城”后，面对婚后柴米油盐充斥着的日子，其中很多人选择了逃离。那么，当一段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分还是不分？离了，又该如何自我调适？<br/><br/>　　自由风气让感情随意 独生子女缺忍让宽容<br/><br/>　　离婚年轻化说明什么<br/><br/>　　吴潇湘<br/><br/>　　“婚姻像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中的这段话早已成了大家颇以为然的观点。近年来，想从城中冲出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据《现代快报》报道，“十一”长假后，南京共有55对夫妻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分手”手续，加上前来咨询离婚的共有近百人。其中21对夫妻领到了离婚证，占了近四成，大部分是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第一批独生子女。<br/><br/>　　离婚率为什么呈上升趋势？离婚的人群又为什么越来越年轻化呢？《生命时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阳光慧心家庭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的心理咨询师宋玉梅。<br/><br/>　　宋玉梅认为，离婚率的上升和年轻化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现代婚姻越来越信奉“爱情至上”的原则，也包含了更多“个人自由”的成分。年轻人对待感情更为感性，他们不再向往从一而终的生活，“合则聚，不合则散”成为他们的相处准则。然而，激情退去后，随着彼此了解增多，发现的缺点也更多；再加上过日子中那些柴米油盐的小事，更是他们婚前没有考虑过的。这些都导致了“快结快离”现象的发生。<br/><br/>　　另外，社会风气的开放，使得离婚对于现代人来说，不像以前那样难以启齿了，签个离婚协议也成了件容易的事。<br/><br/>　　宋玉梅指出，尤其是现在的独生子女，他们大多自幼娇生惯养，过着“拒绝长大”的日子，很少“染指”家务，更不会照顾别人。由于少了兄弟姐妹，成长环境中缺乏忍让、宽容等课程。因此，婚后也常会以自我为中心，一味要求另一半对自己呵护备至，而不懂得付出，久而久之自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冲动和任性，也会导致他们做出一些过激的事情，这些都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br/><br/>　　实际上，婚姻这座“围城”，并不是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的。宋玉梅提醒大家，一旦选择了婚姻，就要想清楚，这其中还包含了什么？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婚姻里的每一个人，都应扮演好自己该扮演的角色，就像跳圆舞曲一样，跳好自己的舞步，同时配合对方的舞步。<br/><br/>　　此外，宽容在婚姻里至关重要。双方应学会换位思考，多交流、勤沟通。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火冒三丈，更不要把“分手”、“离婚”这样的字眼时时挂在嘴边。发生冲突的时候，最好冷静下来，想一想张爱玲的那句话，“因为懂得，所以慈悲。”▲<br/><br/><br/>    　离婚前，整理一下顾虑<br/><br/>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 秦 雪<br/><br/>　　很多已经没有什么感情的夫妻，却仍然维持着关系，宁可天天吵架，也不愿意离婚，除了孩子的原因外，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br/><br/>　　在日渐现代化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感也变强，离婚了往往意味着孤独。对于男人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找不到人为他们洗衣做饭，而女性也缺少了一个厚实的肩膀，少了些许支持和照顾。<br/><br/>　　人们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所以很多中年以上的人一般都不会轻易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尤其如此。社会对于男性和女性确实有不公平的待遇，年过40的男性可以找20多岁的女性，而年过40的女性再婚的选择面要小很多。这些因素都成为人们离婚的“绊脚石”。<br/><br/>　　其次，离婚了，就意味着要面对一定的舆论压力，同时，生活中的很多关系也面临解体，比如夫妻原来共有的朋友现在都会划分立场，只跟一方来往。离婚后本是最需要别人关心的，可此刻的关心却可能前所未有得少。这些都会给打算离婚的人带来顾虑。<br/><br/>　　再次，“一日夫妻百日恩”，这是很多打算离婚的人突然觉察到的。毕竟，在一起从恋爱到组建家庭，中间无数同舟共济的日子里，相濡以沫的感情绝非说忘就忘的。<br/><br/>　　离还是不离？婚姻这个复杂的课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婚姻危机其实有两层含义：既是“危险”也是“机会”。它让很多也许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婚姻的人开始去思考：我在婚姻中到底想要什么？同时，伴侣之间也可以通过这个机会好好沟通，无论分手还是继续都是两个人共同的决定，这样也能让双方更好地沟通。▲<br/><br/><br/>    离婚后，为自己疗伤<br/><br/>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 余小倩<br/><br/>　　著名的美籍华人心理学家黄维仁在著作《窗外依旧有蓝天——婚姻伤害治疗》中，对离婚后的心理疗法做了详细的阐述。<br/><br/>　　他认为，离婚，可能是人类最痛苦的一种经历。离婚者所感受的孤单、无助、希望的幻灭、对自尊心的打击、对命运的无奈和悲愤、对前途的恐惧与彷徨，不是局外人能完全体会了解的。他们多半会经历震惊与否认，迷惘与困惑，孤寂与凄凉，抑郁与哀伤，愤怒与怨恨这几个主要的心理状态。<br/><br/>　　离婚初期，尤其是被迫分手的一方，会呈现出震惊、否认的心理状态，这时，需要避免长期沉溺在幻想和自责中。此时，不要在人前强颜欢笑，表现出理智、能够控制自己情绪的样子，实际上，这些是在努力用意志来压抑与否认情绪，无法让它得到真正的释放。离婚初期表现得“超级适应”的人，一段时间后反而容易出现问题。<br/><br/>　　第二阶段就是迷惘与困惑期了。这时，离婚者最需要真挚的亲情和友情的陪伴。通过这些支持，他们会理清自己的思绪，知道如何处理眼前的种种事情，并且看到，虽然自己的婚姻失败了，但依然被许多人关心，是一个有价值的人。<br/><br/>　　在第三阶段，即孤寂和凄凉阶段，这时，培养一些有益身心的兴趣，如运动、音乐、烹饪等，会发挥创造力，使自己的生活充满活力和乐趣。<br/><br/>　　第四个阶段，也就是抑郁与哀伤阶段，是离婚者情绪最低潮的时期。这时，他们要保持和人接触，不要因为痛苦，就把自己封闭起来。但是，也不要终日躲在人群里，需要给自己一些独处的时间，让自己有沉思默想、面对问题的机会。此外，注重锻炼身体、注重饮食起居，照顾好自己。生活规律了，内心也就会坚强起来。而且，此阶段也要学会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做斗争，不要有一些以偏概全、非白即黑、自我贬抑的不合理想法。<br/><br/>　　第五个阶段是愤怒与怨恨期，离婚者会对自己或别人不宽容，这种不宽容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影响到以后的心态。不宽容自己的人会厌恶自己，不宽容别人的人则看不到自己的错误。<br/><br/>　　离婚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但是，也有很多人因为离婚而更好地认识了自己，活得更加坚强。所以，坦然地去面对和了解这些情绪，并且以积极、成熟的心态去解决它们，这样才能更快地走出离婚的阴影，活出更精彩的人生。▲<br/><br/><br/>    想要复合、报复对方、为了孩子<br/><br/>　　离婚不分居的3种心理<br/><br/>　　北京育心园咨询中心咨询师 刘晓祯<br/><br/>　　案例：结婚证刚拿了没两年，就变成了离婚证。对于小桃来说，离婚的打击可谓五雷轰顶。可面对丈夫坚决的态度，她只得硬着头皮在离婚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婚是离了，可小桃还是舍不得离开住了两年的这个家，她认为，只要住下去，就有复婚的可能。<br/><br/>　　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离婚人口的年龄段来看，20—29岁和65岁以上的离婚人口比例略有下降，而其他年龄段的离婚人口则呈上升趋势。其中，35—39岁的离婚人数最多。同时，在中青年中，像小桃这样离婚不分居的现象并不罕见。既然离了，为什么还要住在同一屋檐下？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又会有什么影响呢？<br/><br/>　　现象一：爱情原本就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尽管一纸离婚协议已经宣判了婚姻的死亡，但人的感情却不会被裁决得这么明了，藕断丝连也是正常现象。此时，若是在同一屋檐下分屋睡，则会使双方有一定距离，让他们忽视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觉得对方比离婚前要好得多。此时，如果再碰到新的感情挫折，则更容易产生“曾经沧海难为水”的心理，复婚的可能性也很大。<br/><br/>　　现象二：有些离婚不分居的夫妇存在一种报复心理，觉得“只要我住在这，我就是主人，谁也别想闯进来”。这样的夫妻是以“恨”为纽带住在一起的。对于他们来说，“住”不是目的，继续惩罚对方才是真正的目的。实际上，这样下去不仅伤害对方，也让自己始终生活在“恨”里面，倒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潇洒地离开。<br/><br/>　　现象三：对于那些有了孩子的夫妻来说，暂时忍着住在一起的别扭，是为了减少给孩子心灵的创伤。“可怜天下父母心”，这样的情况尽管可以理解，但已经不相爱的父母即便在孩子面前装出恩爱的样子，也容易让敏感的孩子看出破绽。倒不如跟孩子把话说清楚，否则非但帮不了孩子，也容易耽误自己的幸福。<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5.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5&amp;key=f5a8524d</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丈夫送二奶百万豪宅 妻子雇私家侦探取证索回</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4.html</link><pubDate>Wed, 04 Jun 2008 16:53:00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4.html</guid><description><![CDATA[52岁的丈夫在外面为23岁的小情人购买了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妻子察觉后，聘请了私家侦探调查。后来，私家侦探从有关售楼处查出当初买房子时的一张支票复印件，而支票的“出票人”正是其丈夫开办的公司。近日，其妻子依据这张支票复印件，从丈夫的小情人处收回了那套房子。<br/>    最近半年，家住西岗区的周女士心里一直堵得慌。她的丈夫李先生开办了一家公司，生意十分红火，但周女士发现最近其丈夫十分反常，不仅对自己客套起来，还经常以出差、应酬等为借口，夜不归宿。丈夫是不是在外面包二奶了？为了证实这个疑虑，周女士于是求助了私家侦探。<br/>    昨日，东莞邦特调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一接到周女士委托后，立即进行暗中调查，并发现周女士的丈夫每天下班后，都会先开车去一个高档小区，基本都在那里过夜。“后来，我们还调查发现李先生去该小区是为了陪伴一位20多岁的女孩。”<br/>    丈夫的婚外情调查清楚后，周女士又对那名女孩所居住的豪宅产生了怀疑。经过我们的调查后，女孩23岁，老家在吉林农村，本人无工作。这样一名女孩怎么可能买下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周女士猜想房子应该是丈夫买的，但到相关部门一查，产权人竟是女孩。<br/>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流失，周女士既气愤又无奈。就在她几乎绝望时，我们的调查突然有了意外的发现。“我们到有关售楼处调查，结果发现当初买那套房子时，是用支票形式付款的，而从那张支票的复印件上看，‘出票人’正是委托人丈夫李先生所开办的公司。”拿到相关证据后，周女士立即与丈夫摊牌，在事实面前，李先生只好低头承认，并表示将痛改前非。<br/>    日前，周女士将那名女孩起诉到法院，最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要求被告限期内腾退房屋，周女士终于依法讨回了那套“豪宅”。]]></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4.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4&amp;key=6eac4c8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涉外婚姻屡见老夫休少妻 办案法官提醒：年龄差异容易引起沟通障碍</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3.html</link><pubDate>Tue, 03 Jun 2008 17:43:57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3.html</guid><description><![CDATA[近几年来，东莞的涉外（包括港澳台，以下统称为涉外）婚姻纠纷越来越多，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外籍（或港澳台籍）老夫起诉要求与少妻（内地女子）离婚，起诉原因则无一例外是感情破裂。主办法官分析认为，由于婚姻双方存在较大的年龄差异，沟通有障碍，婚姻破裂的悲剧自然无法避免。  <br/><br/>　　三年判离百余宗<br/><br/>　　据了解，东莞的涉外婚姻纠纷近年来呈激增趋势：1999年之前为数极少，1999年到2001年的三年中，仅东莞市基层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外婚姻纠纷案件就达到119宗。<br/><br/>　　东莞中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东莞近几年的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涉及日本、美国、韩国以及东南亚地区。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外籍男方主动提出要求离婚的，起诉因由则都是感情破裂。如一位日本人提出离婚起诉，他的理由很简单：女方骗了他，结婚只是为了他的钱。<br/><br/>　　年龄最多差四十<br/><br/>　　东莞市人民法院民庭婚姻纠纷案件主办法官余爱雄在总结自己经办的有关案件时说，涉外婚姻纠纷案大体呈现以下特点：基本上都是老夫少妻型，年龄相差大，最大的相差近40岁；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缺乏感情基础；女方基本上是内地人，大多希望通过“嫁出去”这种途径来改变生活处境。<br/><br/>　　据介绍，这类婚姻中，通常都是男方在东莞买房给女方住，女方不工作，男方则每周回来一两次，成为一种假日夫妻。因双方本来就缺乏感情基础，加上年龄差异太大，造成了沟通上的障碍。结果导致婚姻维持的时间不长，一般都在两三年左右。<br/><br/>　　外嫁千万要谨慎<br/><br/>　　余法官认为，涉外婚姻中，很多内地的年轻女性结婚目的是想通过嫁人来改变自己的生活处境，结果往往不考虑双方的年龄差距。事实上，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现实的。虽然在法庭上，女方通常把责任都推到男方身上，但女性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结婚是因为感情，还是为了钱。因此，余法官提醒年轻女性外嫁时应慎重。<br/><br/>　　■案例 结婚十年六旬翁要离<br/><br/>　　这是东莞市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一宗婚姻案。原告丈夫李某是香港人，在东莞某镇开有一家工厂。1991年经人介绍，50岁的李某与28岁的东莞女子王某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两人于1994年生下一子。据李某诉称，婚前双方曾约定：王某要服侍好婆婆，李某则在东莞市买一套房子给王某。但李某认为，王某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夫妻关系。王某则表示，要等儿子成年后才同意离婚。<br/><br/>　　据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缺乏沟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br/> <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3.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3&amp;key=7cf5b28b</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  质疑保护“二奶”的财产权 </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2.html</link><pubDate>Mon, 02 Jun 2008 16:54:42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3·8”妇女节，一为表彰广大妇女之功勋，也为宣传为女权益，主张男女平等提供一个好机会。然而怪事频发，笔者注意到其中一例。<br/><br/>　　为了解市民对于保护特殊女性群体权益有什么看法，北京青年报和友邦调查公司在北京对市民展开了调查，35.1%支持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写进法律。 面对这种观点，笔者不禁感到惊诧，这些人的观念来自于何？其合理性何在？<br/><br/>　　我们已经无从考察“二奶”这个称谓的由来历史，但是至少现在是一种带有贬损意思的称呼。一般认为“二奶”是对插足别人家庭女人的一种带有侮辱性称呼，并且大多是年轻漂亮，“爱”上的男人大多事业有成，带有包养的成分。那么“二奶”财产权源自何处？无外乎是其个人财产和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法律保护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财产本身合法。关键是那些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吗？据报道，有45.6%的被访者认为应该保护男方赠予的财产。难道不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这种赠与是无可厚非的吗？笔者不以为然。<br/><br/>　　事实上，男方均已是有妇之夫，“二奶”的插足对一个家庭破裂，社会稳定，造成如何的影响且不论。单说男方“赠与”给二奶的财产如何而来？从相关报道中可知多是贪污腐败得来或者其他途径的不义之财。即使一万步讲这些财产是合法的，可这是这个家庭的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是需要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试问包二奶的人能让他的妻子同意他对“二奶”的赠与吗？对于有些人利用手的中权利，给二奶的钱财，也非二奶所能拥有。 <br/><br/>　　在退一万步想，这些赠与或其他方式得到的财产程序上没有瑕疵，甚至于出现的“无过错二奶”。“无过错二奶”的称呼多能赚得善良人们的同情啊可既然被称为“二奶”， 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就应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之列的女性。她应该有能力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出现的后果做出正确的认识和价值上的判断，应该对自己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有着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真正无过错的二奶会存在吗？如果是因为上当受骗才做“二奶”的，可以说她是无过错的，但当她发现真相后再继续做“二奶”，还能叫“无过错”吗？ 这已经存在一种恶意的转化了，“二奶”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家庭的一种过错。 可是民法上有一条原则：公序良俗，可以限制制约这种情况。即使常人也知道，成文法难免有漏洞，如果法律上的公正和尊严因此而受到损害，那是无法想象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补充这种漏洞的最佳材料。<br/><br/>　　公序良俗，就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就被认为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br/><br/>　　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专家一般概括为以下内容：（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的（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的（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性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类型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类型（8）违反消费者行为保护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力行为类型。很显然男方赠与“二奶”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应该属于无效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啊。<br/><br/>　　所以即使“二奶”在一些方面存在令人怜悯之处，其财产权的保护应该慎重。不应该造成跛脚的正义，那必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正义的倾斜。<br/> <br/>]]></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2&amp;key=8a9f2bf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论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原则 </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1.html</link><pubDate>Sat, 31 May 2008 17:14:08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公布并开始施行，在总则中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是要求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它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在生活中主要体现在：一、婚姻成立的前提是感情。二、感情永久的条件是互相尊重。三、相互尊重的实质是相互忠实。这一原则具体的贯穿在法律的各章各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相互扶助，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睦、文明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可以肯定人们普遍的愿望是“婚姻更加慎重，家庭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需要相互间的尊重、忠实品行所营造出的和平、有序，安定和团结。<br/>　　关键词：婚姻法 相互忠实尊重原则 一夫一妻制<br/>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与健全婚姻家庭法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万人瞩目和专家的努力下，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br/>　　新的婚姻法在总则中补充了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都增加、补充了相应的新内容。<br/>　　其中这一条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从道德规范中上升到<br/>　　法律规范的。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笔者对此观点很有共鸣，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 ]]></description><category>私家侦探</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1&amp;key=3b04082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 丈夫红杏出墙，妻子雇来私人侦探</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0.html</link><pubDate>Fri, 30 May 2008 11:23:55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0.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家住东莞市XXX区的燕燕（化名）向本公司请求帮助，丈夫汪成（化名）每逢周二轮休日都悄然失踪，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br/>　　每周二丈夫悄然失踪 <br/>　　3月20日上午8时30分，东莞邦特调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刚进办公室，手机就急促地响了起来，在电话里一位叫燕燕（化名）的女性称，自己和丈夫汪成在一起工作，夫妻两人的感情很好，他们曾不止一次发誓要白头到老。两人的收入还算可以，但一家3口的生活还是过得很幸福。 <br/>　　燕燕说，但是去年10月份，平静的生活被丈夫的一场同学聚会打破了，燕燕惊奇地发现，丈夫喜欢打扮自己了，发到手机上的短信也不让燕燕看，花钱也十分大方，家里的事他不闻不问。更让她想不通的是，每当丈夫周二轮休时，他就以种种借口悄然失踪，电话关机。燕燕说，她希望我们能在在最短的时间内，调查清楚汪成每周二的去向？在邦特调查负责人的要求下，燕燕在中午12时左右赶到公司，交了2000元的代理费后，并将丈夫的照片一起交给我们。 <br/>　　“目标”不用手机用公话 <br/>　　3月21日早晨7时许，邦特调查派了3名探员，乘坐公司的“探车”准时来到了某家属院对面,静静地守候“目标”。7时50分，燕燕出门去上班了，在路过我们的车时，还给了我们办事的探员打了一个电话说，她老公在家里洗脸，看样子他又要出去。负责此案件探员说：“我知道了，你放心去上班吧！” <br/>　　大约8时15分，“目标”穿着一套西装出来了，看上去30出头，人长得也很帅气，高高的个子？只见“目标”在一个公用电话前打了一个电话后，径直向X路公交车走去，然后我们其中一名探员赶紧下车，赶过去也上了X路公交车，其余两名探员驱车咬住公交车不放。20多分钟后，车到XX十字路口，我们在公车上的探员紧随“目标”下了车。此时，“目标”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个电话。“目标”挂断电话后，上了Y路公交车，我们探员也跟随“目标”上了Y路公交车。10时10分，“目标”在终点站下车后，径直到了某小区，看来“目标”对这里已经很熟了，连这里的保安见了“目标”都打招呼。 <br/>　　丈夫身边多了个女人 <br/>　　“目标”进了小区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1单元101室的房门走了进去。12时20分，我们发现一位打扮很时髦的女士，肩挎一个黑包也进入了该房间，我们正要下车去观察，却发现“目标”和那个女士从房子里走出来，两人并没有走远，而是在小区门口的小吃摊上吃了麻辣烫后，又返回了住处。这时，我们的探员掏出手机拨通了燕燕的电话，告诉她这里所发生的一切。1个小时后，燕燕乘出租车来到了这个小区。 <br/>　　我们探员和委托人在车里一直盯到了下午6时许，发现“目标”和那位女子从房子里走了出来，“目标”的一个胳膊被那位女士挽着，一只手提着那位女士的小包，朝公交车站走去。这时，燕燕不顾我们探员的阻拦冲了上去，那女子一看情况不对，一把拿过她的挎包打车而去，把汪成留在马路边，要多尴尬有多尴尬，最后，我们以过路人的身份，对燕燕和汪成进行了劝解，在汪成说出“对不起！”三个字后，燕燕拉着汪成打车朝家而去！ <br/> <br/>  <br/>]]></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50.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5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50&amp;key=ee51cd5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调查公司长假忙查婚外情</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9.html</link><pubDate>Wed, 28 May 2008 15:41:22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已经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对于众多家庭来说，是难得的快乐节日。但对东莞的钱女士来说，却是黑色的“五一”。当她获悉自4月30日起就“人间蒸发”的丈夫，长假期间原来是与另一个女人外出旅游度假后，喃喃地告诉邦特调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两个月前我们就开始商量节日出游的事，没料到他变卦得这么快！”<br/><br/>　　钱女士是个全职太太，丈夫在外企工作，去年被提拔为项目经理。自此丈夫不再按时回家，但钱女士一直大度地理解他是为了工作而应酬。今年3月，两人一起商量五一去外地旅游的计划，希望重温恋爱时的甜蜜。但很突然的是，4月30日起，钱女士打丈夫的手机被告知关机，问遍了丈夫的同事朋友，都没有得到确切消息。据其同事说，五一前一天，他把部门工作安排得很好，没发现有什么异常举动。<br/><br/>　　难道丈夫出什么意外了吗？钱女士陷于巨大的恐慌中。在万般无奈中，她求助调查公司。邦特调查公司从东莞各大旅行社开始调查，最终发现钱女士丈夫于4月28日在东莞某旅行社登记节日期间前往云南旅游，与他一起登记的还有一位女子。得知丈夫没有发生意外，钱女士悬着的心放了下来。但她立即对同行女子提出质疑。邦特探员随即踏上云南其丈夫旅游城市的酒店，经过几天调查跟踪，确证其丈夫与那位女子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并在禄口机场拍下他们返回时的很多亲密举动。一切结果表明，钱女士的丈夫和同行女子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得知真相后，也看到拍回来的相片后,委托人钱女士大受打击，她不明白丈夫为什么要这么做？！她表示目前不会和丈夫离婚，而是尽可能挽救他们的婚姻。<br/><br/>　　其实在五一期间这类案例件真不少，与以往取证难相比，现在因有了我们这些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一些担心配偶出轨的一方很自然想到在节日期间求助他们。只是，面对调查后的结果，多数人都会懊悔平时没有仔细观察，导致事态发展不妙。]]></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4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49&amp;key=49924ab4</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美貌妻子与人淫乱，关门捉贼过错索赔</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8.html</link><pubDate>Tue, 27 May 2008 16:40:14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8.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2004年春节，唐妮突然向施浩提出离婚。一向老实的施浩以为妻子在开玩笑，没有加以理会。几天后，唐妮再次严肃地向施浩提出离婚，施浩这才感到事态的严重性。施浩是一个硕士研究生毕业到aa公司做集成电路开发研究工作，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唐妮是施浩大学的同学，朝鲜族人，当时的校花。他们结婚还不满三年，但是他始终都不明白，妻子为什么提出离婚呢？究其原因，唐妮却闭口不提。施浩有点怀疑。是不是有第三者？2004年2月12日他来到了东莞邦特调查有限公司，委托调查他的婚姻质量和破坏他们家庭婚姻第三者。<br/><br/>   本来在外地忙于建调查网络的高级调查员被主管调了回来。2001年，东莞邦特的调查员王某考上了w政法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擅长把计算机应用技术集数码摄影和图像处理于一体，应用于调查取证技术。然而图像证据虽方便快捷，但其提取和处理必须方法得当，才能具有证据效力。<br/><br/>    高级调查员王某听了施浩的诉说，觉得是网络聊天导致施浩家庭婚姻不幸遭遇的主要诱因。他开始把调查组方向定在唐妮的网络关系上。唐妮芳龄约二十六，七岁，是一家公司副总经理。长得气质高贵典雅，美丽绝色，她细滑的肌肤晶莹雪白，娇嫩无匹。身材高挑，一双玉润浑圆的修长美腿从剪裁考究的套裙下露出来，给人一种骨肉匀婷的柔软美感，婀娜纤细的柔软柳腰配上微隆的美臀和翘挺的酥胸，浑身线条玲珑浮凸，该细的细，该挺的挺，确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美女。 <br/><br/>    2004年2月16日，施浩出差广州一个月。在这时，唐妮打电话给施浩，告之要到河源散散心，大概要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后，唐妮回到家时，因疲惫过度摔倒在楼道的地上，被邻居送进医院，一直留在守候目标的调查员王某也参加了救助，无意中捡拾到唐妮掉下的一个本子。大病了一场。 随后，唐妮对施浩就更冷眼相待，一点点小事都成为吵架的导火线。施浩，面对妻子唐妮的冷漠，束手无策。<br/><br/>   这天晚上，施浩下班回家。调查员王某在路上见着他，给他捡拾到唐妮的本子。唐妮又不在家。施浩坐着无聊，无意中翻着这个本子，一段文字惊呆了他的眼光：“公元2003年2月14日，在这个美丽而又残酷的季节里，你走进了我的性生活。我心中的鼓开始鸣响。激情，如休眠了若干年的火山，在我体内爆发。我的眸子里闪着光。你的到来，如阳光般，洒满了我肥沃而阴暗的土地。我的心为你颤动，为你通体透亮。你那高高昂起的大郎哥，添醒了我那一直休眠的小米妹，就象黑天中的火种引发了惊天的劈雷！我感觉到一股热流由你的郎哥哥激活了我的冷艳许久的美窝窝，我高贵的普罗米修斯，你诱人地倔强地突兀着，我可爱的精灵，你让我如痴如醉，我春心晃荡，……” 施浩看不下去 ，又翻过一页，“善体人意的你适时来为我调情，我感觉到你那硕大，充满弹性的精灵始终保持在我那幽深狭窄的娇小的美窝窝里，……你巨人般的耸动，使我全身畅快极了，一股精灵的热流的涌入我的体中，烫着我身骨暖呼呼的快美无比。…… ”“失去你的日子该是什么样？没有了港湾的小船，茫茫大海上，沉浮，孤寂，我的至爱，我的爱人，我死心塌地想跟你，我怎舍得你离我而去？！”<br/><br/>   啪！施浩猛地关上本子，他自卑、嫉恨。唐妮从来跟施浩没有这样的激情，施浩一碰到她丰腴的大腿丫就泄了，有一次施浩好兴奋都着点进去了，他很是激动一边用力的在唐妮的桃源洞裏磨旋挤压,嘴里不停干叫发噪，两眼呆滞失望地直流泪。“唉，别提那倒味的回忆。现在要找出这个破坏我婚姻幸福的人究竟是谁？”施浩跟高级调查员王某说，“戴绿帽子的屈辱，实在难以承受。”<br/>调查员王某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随时受到冲击，网上虚拟财产已有判例受到了保护，那么妻子ＱＱ聊天后红杏出墙和第三者是否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呢？关键是证据，如何帮当事人调查到相关证据，是摆在民间调查公司的新课题。”<br/><br/>   但是如何固定相关ＱＱ聊天记录证据有相当的难度，否则不能被采信。如何使ＱＱ作证施浩妻子“红杏出墙”具有证据作用力，东莞邦特调查有限公司用了关门捉贼的计策。2004年3月23日这天晚上，发生了一件出乎意料的事情。这天晚上吃过 饭后，调查员王某有意识地走进了网络观察室，看见电脑画面上的ＱＱ头像正在闪动。一个网络名为“孤心”的头像跃入他的眼帘，不断与名为“妮子”的交谈。多日疑惑的高级调查员王某打开后台看了ＱＱ里的内容，里面的内容污秽下流使他惊呆了，比本子还露骨，他顿时想到与施浩妻子搞婚外性生活的就是“孤心”。 <br/><br/>   于是，他迅速把网名为“妮子”和“孤心”聊天的内容全部拷贝下来。过后，调查员王某反复核对聊天记录，寻找与施浩妻子“谈天聊地”的人到底是谁。根据记录，琢磨很久的王某初步推测出，“妮子”便是唐妮，“孤心”就是唐妮孩时的同学、现在某影视公司制片人张奇。高级调查员王某把聊天记录复制在调查专用数码微型机里，通过ＱＱ聊天记录推测，从2002年12月起，“妮子”和“孤心”早已通过ＱＱ聊天陷入婚外恋，并长期通奸致使“妮子”堕胎。在聊天记录中，他们除了聊一些性生活的话题外，还用恶毒的言语贬损“妮子”的丈夫，共同商议如何方便通奸。施浩妻子的ＱＱ号码“妮子”的这一切，施浩浩均蒙在鼓里！根据施浩向调查员王某诉说的唐妮历历往事，按ＱＱ内容推测，2004年2月中旬，唐妮去河源散散心回来后的那次大病，是到医院堕胎导致伤身卧床不起。可是仅凭拷贝下来的ＱＱ聊天记录，法律能确认“妮子”和“孤心”就是唐妮与张奇吗？第三者利用网络聊天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被伤害人是否获得赔偿？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就会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br/><br/>   调查员王某想到张奇与唐妮婚外恋，并长期通奸致使“妮子”堕胎的医院的手术证据，这是很重要的妨害婚姻家庭的直接证据，如何弄到？要到唐妮堕胎的康XX医院查一查，看看她是否打过胎。但是怎么去查？调查员王某想着盯住唐妮或张奇，他们既然经常在一起就有可能去医院。过了一个星期，唐妮果然又去康XX医院了，调查员王某尾随紧跟。走进康X医院的二楼大厅，“妇产科”几个红色的大字显得十分醒目，一直跟在唐妮身后的调查员王某突然发现张奇也来到了康X医院。张奇拉住唐妮的手，湿湿的手心让人感到了她的紧张和害怕。“能不能不去？”她小声地说，紧接着，又好像是下定了什么决心似的，说：“反正早晚要解决的，去吧！”进了妇产科，一名年轻的男医生正在应诊。里面坐着几个挺着肚子的“准妈妈”正聊着天候诊，脸上洋溢着的幸福与唐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医生还没来得及跟她说有关的流程，她就自己爬上手术床，她很疲沓，但熟练地脱下外衣裤，脱掉肉色的短裤，里面露出粉红色的小三角巾，她犹豫了一下，全脱了。她还是站着，样子很可笑，光着两条雪白玉润的纤柔浑圆美腿，踩在黑色的高跟鞋里。她告诉自己，这时候你千万别把自己当人。她不知道此时是什么表情，她感到体内的某处气门芯爆了，她把腿分得很开，张开腿，并铺好垫纸，动作比护士还要娴熟。“去验血！”护士抬头看了一眼唐妮，对于她，丝毫没有感到半分的奇怪。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唐妮被告知已经怀孕1个月了。这是第三次手术了，医生善意提醒崔妮，不能再做人流手术了，这样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br/>        <br/>   这一切被调查员王某作了认真的秘密录制。调查员王某在大量调查之后，发现反映张奇故意损害施浩与唐妮婚姻关系的重要证据缺失。感到事态严重的调查员王某又叫施浩通过医政关系立即前往康XX医院查档复制，必竟他们是合法夫妻。那张被尘封的手术同意书被医政人员翻了出来，通过施浩的手到了调查员王某手上。2003年3月19日，康XX医院出具了一张证明，证明2月25日，唐妮曾在该院进行药物流产手术，唐妮在人工流产记录表上爱人姓名一栏中，把张奇作为其爱人登记。<br/><br/>   几天后，张奇又带着唐妮去了他们的住处，他还没离婚，就独居在这里与唐妮翻云作雾也有一度春秋了。此时张奇又抱着唐妮放在床上，摸着她的小肚子说：“一个月了，我的小宝贝”。说着门铃竟然响了，施浩进来了。一切都无须遮掩了。唐妮出具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与施浩协商离婚事项。两人的感情越来越糟糕，如破碎的镜子无法复原。施浩同意离婚，但要通过法院提出过错赔偿。有了调查员王某查组这些证据，可以通过法律请求过错方和第三者损害赔偿。  <br/><br/>   为了使自己摆脱被人夺妻之痛3月31日，施浩以张奇、唐妮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陈诉中施浩认为，他和唐妮于2001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融洽。但后来发现唐妮使用“妮子”的网名与网民“孤心”的聊天记录，过后了解到，“孤心”原来就是本案被告张奇。被告张奇与人之妻长期通奸，破坏他人家庭幸福；另一被告唐妮红杏出墙，背着丈夫长期与人通奸致堕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两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两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精神和名誉严重受损，应由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浩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离婚协议书、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与唐妮的离婚协议书是由张奇拟出的事实。二、康XX医院医务科证明唐妮于2003年2月25日至2月27日在该院进行人工流产，并登记爱人姓名为张奇的事实。三、用户49438XXX“妮子”ＱＱ号码与用户15478XXXXXX“孤心”的网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唐妮以“妮子”的网名与网名为“孤心”的张奇在聊天记录中，有贬损原告及两被告通奸怀孕并导致流产的内容。四、其他证据若干份，证明网上聊天记录一些内容只有两被告本身才清楚，别人无论如何造假不出来，聊天记录为两被告所为。还递交相关性录像带和文字资料证据。<br/><br/>邦特顾问点评：<br/><br/>   1、网上聊天中，相守的爱人背叛了他，鸠占己巢之辱皆源于可恶的ＱＱ。面对被人夺妻的耻辱，施浩采取环猎调查公司策划的“关门捉贼”计策，收集证据，以通奸侵权妨害家庭行为将妻子与情夫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 <br/><br/>　 2、关门捉贼的核心在于关门，不过在关门之前首先得布置好围困圈，并敞开门，设法引诱他们进来。等到敌人入门之后，迅速关门，给以痛击，使敌人无退路可走。 <br/><br/><br/>   <br/>]]></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8.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4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48&amp;key=881fe1e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的哥包大学生&amp;quot;二奶&amp;quot; 的嫂动用私家侦探追查到底</title><author>a@b.com (iaq)</author><link>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7.html</link><pubDate>Mon, 26 May 2008 17:04:09 +0800</pubDate><guid>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家境并不十分宽裕的出租车司机姚远成，对成天操持家务的糟糠之妻邓艳产生了“审美疲劳”，偷偷在外包养了“二奶”。邓艳发现后，为了搜集离婚证据，出资求助私家侦探。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追查取证后，昨日，“二奶”终于“呈现”在邓艳面前。<br/><br/>　　的哥出轨的嫂雇人追查二奶<br/><br/>　　去年，家住成都李家沱小区的邓艳，为照顾儿子和丈夫姚远成的生活，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从今年3月开始，她发现丈夫每天回家都不向她交账，问起原因，他总以“要归还在外面欠的赌债”为由搪塞过去。然而，邓艳偷偷跟踪几次后发现丈夫并不赌钱。<br/><br/>　　一天晚上，邓艳无意中听到丈夫对着电视里一名女子自言自语地说：“这个女娃儿长得好像王琴哦！”邓艳赶紧追问：“王琴是谁？”自知说漏嘴的丈夫支支吾吾一番，不再言语。想到那段时间丈夫经常早出晚归的异常行径，邓艳感觉到“他在外面有人了”。<br/><br/>　　5月11日，她走进了东莞邦特调查有限公司，出资请我们帮她“揪”出丈夫背后的“二奶”。<br/><br/>　围追堵截狡猾的哥多次逃脱<br/><br/>　　接受邓艳的委托后，邦特调查派出探员跟踪调查姚远成。但跟踪了一两次后才发现，他们碰上了一个具有很强“反侦查能力”的对手。<br/><br/>　　姚远成每天多半会在家附近转悠半天，东瞅瞅西看看，没发现有陌生的人或车辆后，才一步三回头慢悠悠地回家。出来后，他有时快速跑向公交站台，趁公交车快要关门启动时才迅速跳上车，并警觉地四处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有时他又会突然钻进一辆开到身边的出租车迅速离去。<br/><br/>　　由于姚行踪不定，而且十分机警，我们探员的跟踪调查进行得异常艰难。但姚还是露了馅儿。探员从他几次用公用电话打出的号码中，发现了一个每次都有的手机号码（其余全是姚胡乱拨的）。通过特殊途径掌握到这一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后，我们探员认真加以分析，发现了另一个与之频繁通话的电话号码，并很容易地找到了这个新号码的主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经理。<br/><br/>　　探员以租房为名和这位经理套近乎，很快赢得了对方的信任并有了意外的收获：与其通话的是某大学4年级学生王琴，是经理刚认识不久的情人，而和姚频频通话的也正是她。探员再顺藤摸瓜，最终摸清了王琴的的情况。<br/><br/>　　委托人邓艳看了我们的汇报后表示，将继续搜集证据，以便将花心丈夫告上法庭。<br/>]]></description><category>婚姻调查取证</category><comments>http://www.zgzhentan.com/blog/post/4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gzhentan.com/blog/</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gzhentan.com/blog/feed.asp?cmt=4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gzhentan.com/blog/cmd.asp?act=tb&amp;id=47&amp;key=82bd1ae6</trackback:ping></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