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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公布并开始施行,在总则中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是要求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它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在生活中主要体现在:一、婚姻成立的前提是感情。二、感情永久的条件是互相尊重。三、相互尊重的实质是相互忠实。这一原则具体的贯穿在法律的各章各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相互扶助,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睦、文明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可以肯定人们普遍的愿望是“婚姻更加慎重,家庭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需要相互间的尊重、忠实品行所营造出的和平、有序,安定和团结。关键词:婚姻法 相互忠实尊重原则 一夫一妻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与健全婚姻家庭法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万人瞩目和专家的努力下,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总则中补充了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都增加、补充了相应的新内容。
其中这一条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从道德规范中上升到
法律规范的。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笔者对此观点很有共鸣,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